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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公告(發文機構: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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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禽畜飼料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亞醌蟎等21種農藥於135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刪除益發靈農藥之14項殘留容許量、增列貝萊斯芽孢桿菌N17、液化澱粉芽孢桿菌PMB01為得免訂殘留容許量之農藥、增列「大克蟎」及「陶斯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以及增修訂克凡派等11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3.08.15
大豆 [草案]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黃豆及花生等水分含量較少之原料,其重金屬-鎘限值不適用鮮/濕重計,限值為≦0.2 ppm;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鎘限量。 113.08.14
植物油脂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 散裝植物油脂,如屬尚須經降低縮水甘油脂肪酸酯製程者應填列「本產品尚需經可降低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含量再精煉製程,詳如檢附之聲明書,該聲明書之所有內容亦為申報之一部」。 113.06.27
禽畜 [草案]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基於藥物在動物體內可能以原體或代謝物形式,或前二者之組合存在,故增列各藥品對應之指標性殘留物質與CODEX及先進國家一致、新增Albendazole等四十一項動物用藥之中文名稱。 113.04.18
大豆、小麥、大麥、玉米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刪除陶斯松等3種農藥23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亞醌蟎等22種農藥101項殘留容許量、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以及增列「火龍果花」及「蘘荷」列屬草木本植物,並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 113.03.29
飼料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加嚴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類食品及堅果油籽類之重金屬標準。 113.03.28
大豆、小麥、大麥、玉米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刪除陶斯松等3種農藥23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亞醌蟎等22種農藥101項殘留容許量、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以及增列「火龍果花」及「蘘荷」列屬草木本植物,並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 113.1.24
桶裝業務用油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避免外界誤解該行政規則作為減輕罰鍰之依據,酌修第二點文字: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E),其加權倍數從「得大於1或小於1」調整為「不得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載於裁罰之書面處分中。 112.12.15
大豆、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阿巴汀等26種農藥於81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11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11.10
食用油脂 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從油脂原料來源至製造加工過程,指引操作原則供業者依循,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112.09.22
大豆、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增修訂阿巴汀等26種農藥於81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11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7.24
家禽、蛋、飼料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修訂之布舍瑞林等4種動物用藥品。 112.07.13
大豆、大麥、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農藥殘留容許量,刪除滅紋等種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環克座等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6.15
蛋品 修正「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洗選蛋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112.06.08
食用油脂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112.05.29
精製植物油脂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 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甜菊醣苷等17項) :修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標準,增訂「活化酸性白土之使用範圍及限量」及其它17項食品添加物標準。 112.03.14
家禽、蛋、飼料 [草案]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增修訂之布舍瑞林等4種動物用藥品。 112.02.23
[草案]預告修正「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洗選蛋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指引操作原則作業,以降低洗選生鮮蛋品遭受污染(沙門氏菌)之風險。 112.02.21
大豆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Afidopyropen等19種農藥107項殘留容許量。 112.02.17
大豆、大麥、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農藥殘留容許量,刪除滅紋等種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環克座等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2.07
大豆、大麥、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亞醌蟎、歐殺松、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新增派本克殘留容許量。 111.11.01
大豆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Afidopyropen (大豆≦0.01 ppm) 111.10.05
大豆、大麥、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亞醌蟎、歐殺松、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新增派本克殘留容許量。 111.06.23
食用油脂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111.05.31
大豆、大麥、小麥、麵粉、精製大豆油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殺蟲劑/陶斯松於於大豆、大麥、小麥、麵粉之殘留量≦0.02 ppm;精製大豆油之殘留量≦0.01 ppm。 111.05.25
代工飼料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海樂奎喏)」及「泰地羅新」在豬部位殘留容許量。 111.05.11
家禽、蛋、飼料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 增修訂白克列等六種農藥。
2 刪除亞環錫等六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1.04.19
大豆、大麥、小麥、麵粉、精製大豆油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殺蟲劑/陶斯松於於大豆、大麥、小麥、麵粉之殘留量≦0.02 ppm;精製大豆油之殘留量≦0.01 ppm。 111.02.09
代工飼料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111.01.26
食用油脂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111.01.26
家禽、蛋、飼料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110.12.01
大麥、小麥、玉米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110.08.18
畜肉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及「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之殘留容許量。 110.06.24
大麥、小麥、玉米 [草案]修正除草劑Bicyclopyrone 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中,大麥及小麥:≦ 0.04 ppm、玉米:≦ 0.03 ppm。 110.04.07
畜肉 [草案]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及「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之殘留容許量。 110.02.24
食品標準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毆殺松等十四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百里酚於蜂產品得免訂容許量之規定;修正Chlormequat 之普通名稱為克美素。 110.01.27
食品作業指引 [草案]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 109.09.25
食品標準 增訂萊克多巴胺在豬的殘留容許量 109.09.17
禽畜蛋品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109.08.12
禽畜蛋品 [草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09.07.29草案擬定待確認
黃豆、小麥、禽畜蛋品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