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之代表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62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之代表人吳金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 一審判決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 6.處理過程:本案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之代表人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之代表人個人行為, 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一切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