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內部控制上的品質及可靠程度,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每季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有關審計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111.06.23-114.06.22)
職稱 姓名 備註
召集人 陸醒華 獨立董事
委員 連仁隆 獨立董事
委員 王上仁 獨立董事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
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依照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10號公報制定評估項目(如下),同時參考13項審計品質指標(AQIs),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進行評估。本公司113年1月18日審計委員會及113年1月18日董事會審議「112年度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決議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建新會計師及張耿禧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評估項目:
1.截至最近一次簽證作業,未有七年未更換之情事。
2.與委託人無重大財務利害關係。
3.避免與委託人有任何不適當關係。
4.會計師應使其助理人員確守誠實、公證及獨立性。
5.執業前二年內服務機構之財務報表,不得查核簽證。
6.會計師名義不得為他人使用。
7.未握有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股份。
8.未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有金錢借貸之情事。
9.未與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有共同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10.未兼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酬。
11.未涉及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制定決策之管理職能。
12.未兼營可能喪失其獨立性之其他事業。
13.與本公司管理階層人員無配偶或二等親之親屬關係。
14.未收取任何與業務有關之佣金。
15.截至目前為止,未受有處分或損及獨立原則之情事。
 
112 年度運作情形(重要決議結果)
 
開會日期 議案內容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12.03.15 1.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3.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4.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部分條文。
同意 董事會通過
112.04.07
          
1.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2.更換簽證會計師。
同意 董事會通過
112.05.12 1.本公司一一二年第一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會計主管異動。
同意 董事會通過
112.08.10 1.本公司一一二年第二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本公司為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
3.修訂本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評估辦法」部分條文。
同意 董事會通過
112.11.09 1.本公司一一二年第三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稽核計劃。
同意 董事會通過